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律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庭审制度开始由职权主义模式向抗辩式演变。当事人抗辩式的庭审方式的构建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有利于防止法官的职权过大,对于公平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抗辩式的庭审方式要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采用当事人交叉询问的查证方式。即由控辩双方分别出示自己的证据,并在法庭上当场质证和辩论。在这种庭审方式下,证据对于案件的定性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而作为证据一部分的证人证言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的证言往往对于一个案件的定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整人的呃出庭作证就是很必要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我国当前的证人出庭率尚处于一个极低的层面,国内外关于证人出庭率低问题都有研究,综合我国的基本情况,调查发现,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是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所以健全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学术界和立法部门对证人的保护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也提出了很多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立法方面也开始加以规范,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对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做了修改,这是在证人保护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同其他法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本文拟找出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综合分析法以及类比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研究的问题、方法及研究路径,接下来第二部分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找出其长处来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第三部分析在我国构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则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找出问题,最后一部分是结合本国国情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