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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真实的口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还存在着法律和法律解释对侦查讯问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违反程序规定违法获取口供的现象频发等问题。这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侦查讯问实施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设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研究讯问实施主体。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实施的主体、实施的人数和讯问实施主体的辅助主体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侦查讯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人数不得少于二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参与讯问、讯问实施主体人数不足、讯问实施主体专业化不足、讯问实施的辅助主体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从保证实施主体合法、避免自问自记、讯问实施主体适度专门化、规范辅助主体参与讯问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二部分研究讯问在场主体。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合适成年人制度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于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却未进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适成年人地位与作用出现偏差、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不够科学、权利义务未具体明确等问题。同时,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争议大,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对此,我们应当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确认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第三部分研究讯问时间。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启动时间、羁押外讯问持续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羁押内讯问持续时间、讯问间隔时间却未进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侦查讯问程序应当在立案之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初查阶段侦查讯问频发、讯问持续时间过长、讯问间隔时间缺乏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从改进讯问启动时间、完善讯问持续时间、增设讯问间隔时间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四部分研究讯问地点。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地点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羁押外讯问地点应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羁押内讯问地点应在看守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在法律规定的讯问地点进行讯问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当从规范讯问地点、保障看守所的中立化、完善对讯问地点的检察监督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五部分研究讯问方法。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方法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明确了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频发,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的违法性问题受到质疑。对此,我们应当严禁刑讯逼供,明确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在我国被允许使用的范围。第六部分研究讯问记录。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应当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前的权利告知和讯问后的笔录核对;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对于特殊案件应当录音录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讯问笔录规范性不足、讯问时录音录像工作未能有效贯彻到位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改革和完善侦查讯问笔录制度、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