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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写作之时,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这是一个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都在迅猛前行的时代,也是一个广告业发展如新月异的时代。曾有学者认为,广告业的兴衰预示着国民经济的未来走势,而国民经济的好坏也在深深影响着广告业的发展。可以说,广告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但是,就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就像幽灵一样如影随形,并且已经发展成为广告业肌体上的一大毒瘤,演变成为制约广告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虚假广告,特别是切实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从虚假广告的概念入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阐述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并系统地分析了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与其它犯罪的界限以及法定刑。本文对于完善虚假广告罪的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名为关于虚假广告的界定。本章从虚假广告的概念开篇,根据我国对于虚假广告认定的立法现状,并结合中国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于虚假广告认定的先进理念,详细的讨论了关于我国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的立法建议。特别是提出了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两个要件,即违背广告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和能够使一定数量的普通广告受众被误导。并分别对上述两个要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第二章名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本章是本文用墨最多的地方,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章较为细致地分析了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重点是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关于虚假广告罪主体的种种立法缺陷,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成例,提出了将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的立法建议。第三章名为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本章着重分析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2、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的界限;4、虚假广告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第四章名为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探讨,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本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虚假广告罪法定刑配置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增加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幅度、明确本罪的罚金刑标准和提高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