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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在提高企业职工经济待遇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尤以劳动保险工作最为突出。本文以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中心,探讨1949-1953年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状况。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国的社会保险概况。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之前,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社会保险。本部分集中探讨了民国政府举办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工人劳动保险以及1949-1951年各地尝试实行的职工劳动保险,在肯定其历史意义的同时也指出其局限性。这一部分的描述,旨在廓清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为后面的研究提供背景。
第二部分,《劳动保险条例》与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该部分集中描述实行劳动保险后,企业职工可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有:《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以及衡量标准;职工可享受的养老、伤残、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待遇;修正前后《劳动保险条例》的比较;不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内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第三部分,建国初期企业职工劳动保险业务的管理。
为保证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政府和企业在劳动保险业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该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描述:劳动保险组织的建立及其职能;职工劳动保险的宣传和保险卡片的登记、管理;劳动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发放;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通过描述,力图再现建国初期企业劳动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真实场景。
第四部分,建国初期职工劳动保险的特征。
在建国初期特定历史环境下,劳动保险工作表现出其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有:浓重的政治性色彩;健全的监督制度;基金来源的单一性及其调剂功能;劳动保险待遇不平衡;结合其它工作,以人为本等。
第五部分,建国初期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的绩效与问题。
这一时期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绩效明显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成绩主要表现在:解决职工的生、老、病、死、残等特殊困难,保证职工基本生活;提高职工劳动积极性,推动生产发展;配合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工作;融洽了工会同工人的关系,调整劳资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劳动保险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本部分从制度设计、宣传登记工作、劳动保险组织管理、集体劳动保险等四个角度进行论述,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