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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这句话很经典也很流行,那么面对社会中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可能成为刑事被害人的人,怎样建立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便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传统刑事诉讼里,我们关注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随着人权呼声的进一步高涨,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人们逐渐意识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容忽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不是去削弱刑事诉讼另一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而是在两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寻求最大的公平正义,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点。由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原有的起诉权被国家取而代之,国家垄断起诉,他们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本文将仅仅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获得赔偿权、获得补偿权、获得援助权四个方面,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这四方面的权利保障进行展开并加以论述。被害人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更多体现为程序上的权利关注,被害人获得赔偿、获得补偿权、获得援助权为实体上的权利,而且主要是经济上的赔偿、补偿与援助。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要兼顾二者,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备的保障体系,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将对被害人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的保障进行解读。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是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总纲与指导原则,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关国际准则对此作了规定,英、美、法、德等国的立法与实践也注重对被害人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的保障。被害人的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其地位的定位与诉讼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定位于当事人,并赋予了被害人诸多诉讼权利,但这些权利不仅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符合,而且难以得到落实,因为与之相配的权利保障措施并未到位。对此,一方面要对被害人予以符合实际的定位,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并权衡各方的利益,将其定位于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即检察官的辅助上诉人,这是理性的回归。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切实保障被害人取得公理与公平待遇权的实现:首先是取消公诉转自诉的规定;其次是完善不起诉的救济制度,主要是对裁量不起诉的制约方式进行完善,包括检察系统内部的制约和法院的制约,从而建立中国特色的不起诉救济制度;再次是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进行完善,将其聘请代理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对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规定,进而发挥被害人代理人的缓解作用和普法作用;接着明确规定起诉书副本应送达被害人;最后是对请求抗诉权进行完善,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抗诉请求程序的内部制约机制。第二部分,对被害人获得赔偿权的保障问题加以研究。从国际准则的规定到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无一不是我们的参考标准,在被害人这方面的权利保障,我国与之相比,采用的是附带民事赔偿这一模式,但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着不少缺陷:首先,就是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权;其次,没有先行起诉的规定;最后,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造成民刑两种侵权两种不同赔偿,重的侵害赔偿却轻,有失公正。就此,强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予以规定,财产保全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使得财产保全更具有现实意义;二是对先行起诉加以规定;三是将其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范围内;四是为了使赔偿权更进一步落实,仿效英国增加赔偿令的内容;五是提倡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模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加强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调解。第三部分,对被害人获得补偿权的保障问题予以构建。国际准则明确了被害人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并确立了被害人在赔偿权没有充分享有的情形通过国家予以补偿的途径。考察国外,主要是考察英、美、法、德四国的立法与实践,都有国家补偿的相关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几乎一片空白,就我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体制上都具备建立该制度的基础。不仅如此,我国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而又无处可求的悲惨遭遇也呼唤着《国家补偿法》早日出台。就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应以国家责任为理论基础,由《刑事诉讼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单独立《国家补偿法》或在现有的在救助制度下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加以规定国家补偿或救助实施的具体方法。另外,应当着手建立国家补偿或救助管理基金。第四部分,对被害人获得援助权的保障问题予以探索。被害人获得援助权虽国际准则有明确规定,国外的被害人援助制度也相对较发达,而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工作起步比较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相对于被告人而言,被害人的援助还要相对薄弱,而且对被害人的援助也是不全面的,大多是诉讼援助,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目前也有地方对被害人发放救助金,但是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其次,我国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相对缺乏。对此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延伸到整个诉讼和非诉讼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进行被害人援助工作,让被害人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