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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制度是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会对行政、司法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审判,撤销其职务的制度。它是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和精神的充分体现,为维护国家权力的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论述美国弹劾制度起源与发展、弹劾罪的构成、弹劾程序以及弹劾与政治斗争的关系。 一、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弹劾制度虽然是美国首创的三权分立体制的组成部分,但它本身却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创造,而是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弹劾制度的出现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仍有深刻社会背景和政治基础。首先,弹劾是英国议会与王权进行斗争的产物;其次,弹劾是议会司法权的正常运用;再次,弹劾是议会下院地位提高的结果。弹劾在英国共存在了400多年,大体可分为产生(1376—1450)、低落(1450—1621)、复兴(1621—1688)、衰落(1688—18世纪末)四个阶段。 17世纪晚期,弹劾随英国移民大量迁往北美而被带到北美殖民地。殖民地代表议会把弹劾当作与宗主国和业主官员进行斗争的工具,极力争取与英国议会平等的地位。 美国独立以后,弹劾作为革命传统的一部分被写进宪法,成为正式制度之一。国会利用弹劾制度监督制约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以维护权力的平衡。美国历史上的弹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阶段性;二、成功案例较少;三、被弹劾的法官多于总统。 二、弹劾罪的构成与弹劾程序 什么样的罪行才能构成弹劾罪?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弹劾罪包括“叛国罪、贿赂罪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来自英国,到今天,其涵义几经演变,从而也引起了众多的争议。 尽管宪法所罗列的罪行都属于刑事犯罪,但目前己达成共识,弹劾罪并不局限于刑事犯罪,犯罪不是构成弹劾的唯一前提。尤其对于法官,其品行的过失也是弹劾的根据。 职务犯罪属于弹劾罪,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非职务犯罪应不应被弹劾却有所争议。对于法官,历史己经证明,凡是有损法庭名声的行为都属被弹劾之列,而不必局限于职务犯罪。对于总统,弹劾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关于弹劾罪出现各种争论是由于弹劾罪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有待于在历史发展中逐步改进。 美国弹劾的程序主要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阶段。这一两级程序来自英国并延续至今,保证了弹劾作用的发挥。司法委员会在弹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弹劾与政治斗争 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和两党制。这三种制度相互交织在一起,保持着整个政治体系的平衡。弹劾制度作为三权分立体朱的一部分,不可避免总要引发政治斗争。 弹劾案的通过需要经过参众两院的投票,所以弹劾总要受控制国会的两党的斗争影响。某些时候,两党斗争的结果直接决定弹劾的结果。 弹劾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的直接较量。美国历史上三次对总统的弹劾案都发生在总统权力膨胀时期,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总统的权力,维护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平衡。但国会的权力总是跟不上总统权力的增长,也许这正是弹劾总统无一成功的原因。 四、弹劾的历史作用 弹劾作为国会监督制约其它部门的工具,有效地维护了国会与总统、国会与司法之间的权力平衡。 2 弹劾有力打击了不法法官。 弹劾的局限性为:弹劾程序繁琐,运转缓慢,容易受各种因素阻碍;弹劾罪界定模糊,容易产生争议,限制了弹劾作用的发挥;弹劾是一种“马后炮”式的补救措施,不能预先避免损失的发生。 结束语 弹劾制度是美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权力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美国民主精神所一种反映,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因而,在利权至上的现实中,其实行处处受到掣肘,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理想有很大的差距。但是,鉴于其传统的威慑作用,有这一项制度总比少这一项制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