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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因为剥夺的是人最宝贵的生命而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自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提出其存废的问题后,这一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亦小心谨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死刑存废的焦点集中在经济性和非暴力性犯罪,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上,主张贪墨之罪不适用死刑。但是从近几年的有关统计资料可以表明,在司法过程中控制职务犯罪死刑适用这方面刑事政策指导下,近年来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我国职务犯罪中呈高发态势,一方面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也在不断递增,在审判实践中最终被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案件占贪污受贿案件总数的比例却较小。即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可以判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轻刑化导致实际适用死刑的情况较少。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贪污受贿的量刑规范,适用死刑的标准亦不统一,从而使职务犯罪是否适用死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论的问题。本文除了引言之外分为五个部分,共约23000字:第一部分是职务犯罪适用死刑的现状分析。通过对2000年以来的部分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案例进行调研,分析判决书中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理由,总结出适用死刑案例的特点,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贪污受贿案件的刑事政策。第二部分是职务犯罪死刑适用的理论争鸣。论述现阶段我国对于职务犯罪死刑适用的一些基本观点:废除论、保留论、改良论。通过理论争鸣总结笔者认为的现阶段适宜我国国情发展的刑事政策。第三部分是职务犯罪之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研究。通过对调研案例统计数据的分析。总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贪污受贿数额是判处死刑的决定性因素;法定从重情节是判处死刑的考虑因素之一;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的恶劣,民愤极大对死刑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四部分是职务犯罪之死缓适用标准研究。从调研统计分析得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情况、赃物的退回或被追缴情况是判处死缓的考虑因素;其他酌定的可以证明犯罪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小,有改过自新可能的情节对死缓的判决也有一定的影响。第五部分是结论。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判决书中仍存在缺陷:损失计算缺少科学精确的统计方法及证据支持,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民愤等因素较为笼统抽象,缺乏科学调查论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统一的贪污受贿的量刑规范,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刑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