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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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所为的收集资料、了解事实的一系列活动。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主体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准确密切相关,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量巨大,如何准确把握信息并且在调查过程中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前的行政机关是一项考验。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缺位、越位、滥用调查权的现象,加重了被调查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当前的法治理念下,行政调查是一个更趋于开放与包容的体系,所以无法放到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框架中去研究。而且,当前的行政法学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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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作为法治化进程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治化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一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纪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而如何评判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目的行政,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即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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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如何在社会经济的新发展要求下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保持平衡和不断建立新的平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通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逐渐形成的社会中介层面来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是经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检验的能解决问题的有效举措。理所当然,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典型代表的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实践中行业协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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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曾经被作为政府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公民知情权的最佳实现方式而被寄予厚望,但从《条例》实施一年多的现状来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通过对各地方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高校和各种组织进行的社会调查报告、典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条例》在实施中,出现了政府公开信息积极性不够、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参与度低、满意度低的情况,《条例》的
衣、食、住、行作为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要素,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最低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衣、食、行等方面已经得到基本满足,但是,作为国民生活最基本的消费资料--住房,其矛盾已经日益突出。2009年3月,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中央将实施4万亿的两年投资计划,以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4000万元将用于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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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行政法解释逐渐成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以行政法解释为研究对象,基于行政法解释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将行政法解释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并对两类不同的解释进行了分类研究。规范性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就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存在的一般问题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解释。个别性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进行的解释。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规范性解释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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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此,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果说2008年是“行政问责年”的话,2009年则可称为是“问责制度建设年”。从地方到中央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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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权的正当性追问构成了行政权的道德基础,行政权的正当性问题成为行政法学的根本命题。20多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权的正当性问题开启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争鸣与探讨,形成了“服务论”、“控权论”、“平衡论”等十多种学说,但都只是在各自的角度和层面上“盲人摸象”,均不能全面准确地回应行政权的正当性问题,完整地解释对公共行政的发展和行政法制度变迁,因而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而控权-服务论超越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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