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rako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果关系可以说是法学上的一个“精灵”。在侵权法上,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的确定都离不开因果关系。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源自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观念。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两个功能:确定责任的有无和限定责任的范围。英美侵权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的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确定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必要条件理论、实质要素理论和充分条件之必要要素理论。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的理论主要有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理论和风险理论。大陆法系将侵权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侵害(或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权利受侵害是否因其原因事实(侵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其原因事实(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实务上,大陆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却采统一的思考模式。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等。另外,日本法上还提出了“义务射程说”、“危险性关联说”和“盖然性说”。由于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传统、法学方法上的区别,导致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长期以来二者文化的相互渗透或者是二者之间的交流深入,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理论上也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我国长期在侵权法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纳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这种因果关系说不切实际,弊端丛生。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采用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审判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对我国法院判决的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预见性理论、盖然性理论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借鉴和采纳。本文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以下构想:区分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明确因果关系的功能地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先认定事实因果关系之有无,进而决定是否构成法律上因果关系;在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阶段,主要以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为主,而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委诸违法性和过错要件,这时的违法性和过错主要是定性考察;在责任范围因果关系阶段,既要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又要以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为主。关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参考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当性”理论和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理论,建立以概然性和可预见性为基本的认定标准,同时考虑过错、损害、法规目的和法律政策为内容的归责体系。在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阶段、主要以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为主,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根据其形态,即单一因果关系采用必要条件理论,复合因果关系采用充分条件之必要要素理论。但无论是必要条件理论抑或充分条件之必要要素理论,在将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客观地”联系起来的情节仍然是经验法则。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应由受害人(或原告方)负担。因果关系的证明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明,民事证明仅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又称为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具有相互印证性,证明方向形成一致性,证据锁链达到闭合性,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通过优势证据,因果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确定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很难或者无法获得优势证据,此时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只能运用推定。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第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官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第二、对于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及某些有害物体致人损害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接受统计学和疫病学(epidemiology)的证明方法等。在责任范围因果关系阶段,主要以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为主,因果关系的归责标准主要有:概然性、可预见性、过错、损害、法规目的和法律政策。概然性,指的是统计学上事件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或概率),也是一个运用概率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首先,对于某一个现象发生的频率进行考察;其次,对不同现象发生的频率进行比较和分析。如果可能性的判断显示A很有可能导致B的发生,而且在有A的情况下确实有B的发生,那么人们就会有理由相信A就是导致B发生的原因。可预见性的判断适用的是规范性标准,它要探求的是被告在合理情况下应该预见到什么。即使被告所拥有的是非常人的特殊知识,他也必须适用该特殊知识进行合理预见。确定可预见性的标准主要有:自然的和可能的后果以及风险的范围。过错包括了被告过错、原告过错和第三人过错。被告的过错,特别是重大过错是认定侵害行为或危险源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被告过错(主要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往往排除可预见标准的适用。原告过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过失,即受害人不是因过失违反了对加害人应尽的义务,而是受害人在自己的利益上体现出来的疏于注意。原则上,第三人因(甚至是故意利用)被告的过失违反义务行为而出于重大过失、特别是故意加害了原告时,损害就不能再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归责于被告,第三人通常会被认定为损害的原因。法规目的也是判断某项损害可否归责于行为人的标准。依据法规目的,探讨加害人行为之危险范围,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范保护的对象,成为判断因果关系不可或缺的因素。损害类型也是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中的实质要素。对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不同形态的损害,各国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的条件要轻于对财产损坏的赔偿;而对财产损坏赔偿的条件又要轻于纯粹的经济损失。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因素也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发挥了作用。特别在那些所谓为社会所需求的行为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就较多涉及法律评价问题,
其他文献
本文从光学邻近效应的机理出发,基于区域划分掩模特征线条,实施曝光剂量控制,从而达到光学邻近效应的精细校正。通过模拟测试图形得到改进后的掩模图形畸变率,与传统曝光剂量
《女心理师》是毕淑敏的最新力作,毕淑敏在其作品中以作家的悲悯,曾经心理师的体验,深入探索了当代人心理困惑及心理救赎突围之路。在作品中,可窥探出毕淑敏的创作心理及其拯
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是数据库研究、开发和应用最活跃的分支之一,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关键因素,数据仓库是一个支持管理决策过程的、面向主题的、随时间而变的数据集合,它是集成的
<正>茶树地方群体种对所处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对于茶树种质资源的深入研究及新品种选育意义重大,如广西的桂绿1号、桂热2号、桂香18号等均从地方群体种选育而来。广西柳州
<正>一、醉驾入罪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醉酒,包括事实意义上的醉酒和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而不是事实意义上的醉酒,不以行为人事实上
<正> 工业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情况明、决心大、方法对、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深入掌握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情况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运用各种经济指
目的:检验中文版布罗塞特暴力风险评估量表(BVC)在我国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患者中的效度信度。方法:临床精神科工作的6名专家对中文版BVC量表的内容效度评定。选取346例符合DS
中小企业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技术创新和就业扩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集群以其强劲的竞争优势,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并使其在全球经济中
<正>目前我国网络暴力舆论传播及其治理的主要难题来自于网络传播内外因素的控制与反控制冲突。随着网络普及和传播技术不断创新,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暴力舆论传播者展开了较
本文以偏钒酸铵的草酸溶液为浸渍前驱体,活性炭为载体,采用等体积浸渍法制备了V2O5/C催化剂,并将其应用于乙二醛的液相氧化。研究结果表明,V2O5/C催化剂对乙二醛的氧化具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