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气候变暖的影响,北极地区正发生巨大变化,海冰消融,航运、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逐渐增多,生态系统面临未知风险。为保障航行安全、保护北极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近年来国际社会、地区性组织及沿海国纷纷采取行动,制定和协调有关北极航运的政策、规则和标准,当前北极航行法律秩序处于变化和发展中。加拿大和俄罗斯两国分别扼守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的特殊授权对在北极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实施严格管控,构成北极航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以往的北极问题研究中沿海国管控问题是薄弱环节,沿海国管控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性更少有论及。因此本文选取国际法视角研究加俄两国对北极海域航行活动的管控制度,剖析两国航行管控典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两国的国家实践与国际法规则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享有广阔的管辖海域,但在行使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相应的航行权利。除沿海国管辖权的一般规则外,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对北极沿海国有特殊意义,它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单边制定和执行防污法规的权利,是加拿大和俄罗斯实施北极海域管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国际法规则的铺垫下,本文梳理和对比了加拿大和俄罗斯管控北极海域航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发现尽管加拿大与俄罗斯的管控模式不同,但两国均建立了船舶准入制度、废物排放制度、航行报告制度、破冰引航制度等类似的管控制度。本文进而运用国际法原理对两国的管控制度进行分析,一方面考察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管辖权是否一致,另一方面分析其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北极航行的规则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极地准则的相关制度。研究发现,加拿大和俄罗斯的航行管控制度统一适用于各自主张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域,管控范围与海洋法建立的海域制度存在摩擦,且事实上将冰封区域特殊管辖权扩展适用于包括领海在内的管辖海域,突破了领海制度中对航行权的保障。加拿大和俄罗斯充分行使冰封区域条款的特殊授权,制定和实施全方位的环保措施,特殊管辖权的行使缺乏自我限制。国际海事组织极地准则出台后将成为国际层面规范北极航运活动最主要的综合性规则,随着北极航行国际规则的完善,单边环境管辖权将会受到限制。对比当前加拿大和俄罗斯两国航行管控的主要制度,两国的国内管控有些规则超越了国际规则、对船舶航行提出了额外要求,有些补充了北极航行的国际规则,更有许多制度与国际规则一致,超越国际规则的制度是加俄调整国内法时的重点。总体上看,北极航行法律秩序会出现航道性质争议重新涌现、北极航运操作的国际标准生效、沿海国国内法规调整等动向,我国应当在战略层面把握好中国与北极地区、沿海国管辖权与航海国航行权以及北极航道性质之争与航道管控三对关系,充分利用国际和地区性平台参与北极航运治理,这对拓展和保障中国的海上航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