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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刑法立法和刑事法律的适用,因此对于刑法立法模式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至今,关于刑法立法模式的研究一直都未停止。自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始,我国刑事法理论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刑事立法和形式司法的完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个时期刑事法理论的研究借鉴国外理论成果占相当大的成分,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处于探索阶段。1997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刑事法理论体系,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目前,我国主要以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刑法立法,过于单一的立法模式导致了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以刑法立法模式理论为基础,对中外各种现行刑法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相应理论,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笔者分析了刑法立法模式的内涵,认为刑法立法模式是指立法的形式选择和方法、进路,包括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选择。并比较分析各国刑法立法模式,将影响各国刑法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归纳为法律传统的影响、经济形势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因素的影响、国际法律交流因素的影响等四个因素。其次,分析了当前世界各国中主要存在的刑法立法模式,既法典型立法模式、判例型立法模式、单行刑法立法模式、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和修正案型立法模式,以及它们的优点和缺陷。再次,横向比较法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并对三国立法模式进行总结。并深度分析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历史和现状,指出我国现在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和导致的相应问题。最后,针对以上对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分析研究,结合各国立法模式现状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影响各国刑法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提出建立各立法模式相互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恢复对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使用、改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适用、缩减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的修正范围等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活动。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坚持我国特色的法治原则,从实际出发,另一方面要充分分析各种刑法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取长补短,结合具有先进刑法立法水平的各国经验,建立以刑法典为主,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辅的刑法立法模式,是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