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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打开了出路。企业规模小、管理模式落后等因素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因此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购买经营所需的大型设备。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和融资租赁形成了天然的互补关系。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最近两年得到迅猛发展,几乎每天就成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可见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吸引力。然而,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渗透率已达到30%左右,而在我国因为种种原因,只有3%。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这一特点使得其必将成为十八大深化改革的选择。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入手,分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从事融资租赁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哪些物能够成为融资租赁物进行了探讨。文章重点讨论的是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的违约情形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其中,又深入的讨论了对于承租人违约情形的原因分析,以及在中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如何改善才能使出租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具体如下:第一章分别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具备的资质,主要从事的行业,以及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该章也简单的介绍了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主要是围绕融资租赁物进行讨论: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不动产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物、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讨论了各方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以及如何救济:出租人违约的情形及其救济、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及其救济、不归责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原因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及其救济。由于承租人违约的情形比较普遍,且对出租人的权利造成最严重的侵害,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详细分析了为什么在中国出租人的所有权容易被侵犯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利于动产融资租赁的发展,尤其是07年《物权法》颁布后,其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的物权是致命的打击;在制度上对融资租赁物的保障配套体系不足,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的体系,天津市的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平台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另外,本文专节就改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等作出了建议。第四章是本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