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Crocker Thomas(1966)、RonaldCoase(1968)和Dales John(1968)提出来的,现已发展成为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环境管理改革和环境保护的战略性转变,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战略的推进,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高效配置的排污交易政策手段也日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并在不同层面上开展了试点和探索。
本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研究,结合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经验,从理论深度对太湖区域地方政府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研究。本论文包括七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力象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第二部分从可持续发展论、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帕累托最优、产权原理和稀缺资源理论六个方面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对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太湖区域水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进而阐述了太湖区域地方政府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第四部分介绍了太湖区域地方政府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对太湖区域地方政府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经验。
第六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健全太湖区域地方政府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七部分总结了全文内容,指出太湖区域地方政府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确立以公平为核心的地方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实施地方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动政府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