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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亲属法的发展历程,可知清末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时期。清朝晚期是中西法律文化大碰撞的时期,西方民主法治理念的输入动摇了中国封建宗法礼制观念的统治地位。清末修律,立法者仿照《德国民法典》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其亲属法的内容明显地体现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通过研究《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这一编,来论证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本文无意探讨法律的移植和继承的关系,也无意为亲属法的构建提供建议。仅仅通过亲属法的比较,总结出它们在体系上和制度上的异同点,从中西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入分析,探究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 导语部分,介绍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的研究现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简单论述选题的意义,交代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 正文第一部分,对亲属法概念进行界定。亲属法有多种称谓,概念和调整的范围也不同。通过对不同称谓进行比较,得出亲属法是最科学合理的表达方式这一结论。然后对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进行界定。写作过程中主要参考王宠惠翻译的《德国民法典》,王宠惠于1907年将德语版《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Family Law有多种含义。通过对学界一般理论和Family Law含义的介绍,指出本文所采用亲属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初步限定亲属法比较的范围。 正文第二部分,对《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体系的比较。通过介绍《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的篇章结构,分别总结出《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各自特有的法律制度和共有的法律制度。既然是比较,只能说两部亲属法中都有的制度才能比,于是将《大清民律草案》特有的家制予以排除,进一步确定了亲属法比较的范围。 正文第三部分,是对《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律制度内容的比较。通过对通则、婚姻、亲子关系、监护、亲属会议和扶养六大方面的比较,找出两部亲属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并对这种差异进行简要的分析。 结论部分,概括《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的特点,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指出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的不同。总结出两点具体的原因:其一,中西方法律本位不同;其二,中国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