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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应用。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已初见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漏洞与不足,亟需完善。本文在概括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对此制度的立法、执法和消费者监督三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再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试图在立法、执法和加强消费者监督三方面改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界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涵;接着介绍了产品召回程序,区分了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同时突出了指令召回的重要性;然后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由来、产生背景;接下来列举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四项主要功能,凸显了产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的价值;最后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学、经济学和伦理学三个方面论证了此项制度产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在现状部分,先以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为主线大体的介绍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状况,然后介绍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为提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做好了铺垫。不足部分介绍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有召回制度的法律层次太低,没有权威性,缺陷产品的判断标准不完善和缺陷产品的范围不合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有行政主管机关设置不合理、产品缺陷信息收集不力;消费者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产品召回制度中消费者的权利未被充分行使,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这部分的解决措施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不足,相应的在立法、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监督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在立法部分,提出了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缺陷产品判断标准和缺陷产品的范围。在行政执法方面,借鉴了国外主要是美国的相关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组织专家顾问小组,加强企业的事先报告制度。消费者监督方面建议培育和支持相关民间组织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