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施行背景下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ney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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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文简称“两法”)开始施行。两法的施行对刑事诉讼法在针对未成年程序性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未成年人两法的修改,我国司法制度如何进行完善也成为学界和立法界讨论的热点。在此背景下,笔者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司法程序,探求审前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借鉴域外经验,植土于我国,从而探求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途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基础理论进行详细论述,进而论述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的必要性。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分析最高检公布的未成年人工作数据,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和司法程序现状进行分析,以了解我国目前,尤其是近两年内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通过真实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对取得的成果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引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的修改背景,阐述在两法修改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程序保护的意义和探索审前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意义,以奠定研究的背景条件。其次,对未成年人程序保护的基础原则:恢复性司法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亲权监护原则、司法转处原则四个原则进行论述与分析,探求未成年人程序保护的理论基础。最后,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和审前程序在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和审前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作用出发,论述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的必要性。构建起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研究的理论基础,利于之后论述的展开,将理论融入到完善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从而为指导未成年人工作的开展提供方向与前提。第二个部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程序实践进行探索。主要通过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程序保护现状进行阐述,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审前程序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从而引出对于我国审前程序中所存在的困境和不足之处。具体而言,从现状部分来说,首先,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归纳,从指导意见、立案、侦查、起诉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特殊制度入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的诉讼体系,这就给未成年人审前程序的保护形成了阻碍。其次,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保护的司法实践进行探索,主要从最高检的政策要求和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与制度探索情况入手,结合最高检所发布的每一季度的办案数据,表明我国中央与地方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但在疫情的大环境下未成年人涉罪的情况并不乐观。从困境部分来说,从立案、侦查、起诉三个阶段入手,对每个阶段所遭遇的现实困境进行阐述与整理。立案阶段,我国立案过程的专业化不足,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案标准,这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且公安机关享有的裁量权过小,我国立案程序中的非正式自由裁量权并不够完善,并不能在立案阶段就提供合理的替代措施对未成年人施行管教和教养。侦查阶段,一,审查逮捕措施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现状,在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陷入恶性循环,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产生消极影响。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流于形式,其到场率和到场效果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三,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侦查机关法援工作开展的怠惰、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法援工作评估制度亟待改善的缺陷,使得涉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四,侦查转处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存在缺陷,程序之间衔接不当使得程序间的适用范围难以对应,且相配套的替代措施不完善,其中机构性措施的重要作用被忽视。起诉阶段,主要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不完备且考察体制存在缺陷,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社会调查在制度前置程序中的缺失都使得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不如人意,而考察内容过于笼统、考察帮教主体过于单薄又使得其考察的效果得不到保障。从而深刻剖析我国审前程序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纰漏和不足。第三个部分从域外的角度进行经验借鉴,笔者依旧是从立案、侦查、起诉三个阶段,总结性论述了域外的经验,从立案阶段的程序规定,侦查阶段中涉及的保释风险评估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少年帮助制度和侦查转处制度四个方面和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展现各个国家的制度开展情况,从而为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程序的保护提供经验借鉴,也以此为由展开接下来对于完善审前司法程序的论述。第四个部分在以上三个部分的基础上,对审前三个程序展开详细的建议和分析,与第二部分中的困境与问题相对应,并结合域外经验,参考我国实践现状,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程序中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提供方向或具体的改善建议,力求在国家重视未成年人工作的大背景中,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改革。具体而言,首先,完善落实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与理念,接下来从立案、侦查、起诉三个阶段出发进行完善建议的提出。立案阶段,统一立案标准,并适当扩大公检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侦查程序阶段,对侦查程序展开体系化、合理化的构建,改进羁押逮捕的方式、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全方位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法律援助、努力扭转侦查转处制度现实与理论的失衡。在起诉阶段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保护强度,完善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弥补考察体制的缺陷。从理念到实践,再具体到立案、侦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人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更加具体详细的思路,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工作能更好的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不受侵犯,更好地保证涉罪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也能有效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实现少年司法的进步和国家法治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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