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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目前我国的立法,并非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部分属于宣示性条款。在夫妻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实际承办案件的法官无法给予受害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有些条款缺乏可适用性,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目前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呈现出了地方立法先行,中央立法微显滞后的情况。已有的法律不能有效的保护妇女权益,也未制定相关的程序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主动的干预,更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使得家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已势在必行。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家庭暴力的民事干预方式,增加对于家庭暴力中弱者的保护力度,将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最终实现家庭的和睦与美满。本文通过文献的研究,查阅相关反家庭暴力的专著、期刊、论文,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关于家庭暴力民事规制的看法。同时也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经过总结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民事立法建议。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家庭暴力的概念、原因、特点、以及危害性;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着重介绍了域外相关立法,特别是域外关于民事保护令以及非常财产制的规定;第四章主要谈及了从人身保护的角度以及从财产赔偿的角度对夫妻家庭暴力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在人身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此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干预。在财产赔偿方面,主要借鉴法国、德国关于非常财产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作为补充,并把家庭暴力设定为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之一。解决目前婚内损害赔偿难的问题。最后通过各方努力共同建立综合的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