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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南朝时期,从公元420年刘裕建立刘宋政权,到公元589年陈后主被俘、隋统一中国为止,历经宋、齐、梁、陈四代。南朝社会的政治、经济、民族、文化都有所发展。南朝法制处在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南朝法制因袭晋代旧有的制度规范,在法典律文方面的建树较少。但是,南朝的统治者也在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与调整,在法律思想、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以及诉讼、刑讯、司法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发展和创新。南朝法制体现了南朝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调整社会各方矛盾、维护封建统治所做出的现实的努力,同时也开创了一些对后世法律产生影响、为后世法律所沿用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士族制度在两晋时期发展到鼎盛阶段,此后盛极而衰。南朝士族依靠门第出身享有种种特权,逐渐丧失了进取之志,士族内部的腐化堕落不可避免地蔓延开来。但是,其仍然对南朝政权起到主导作用,对南朝法律思想中律学的衰弱、礼制的加强等都产生了影响。南朝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开始采取一系列抑制士族势力的措施。南朝中央皇权得到不断加强,寒族势力呈上升趋势,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变化。一些原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或得以严格推行,如清议入律、占山令、土断等;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得以创设发展,如选官制度、典签制度、却籍制度等。围绕着士族与皇权、士族与寒族的力量角逐,南朝的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产生了变化并有所发展。鉴于士族的社会影响力,南朝统治者发展了优待士族官僚的司法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士族特权加以保护。
佛教发展至南朝时期,僧尼、寺院的规模和译经著述的数量都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和提高,并且表现出重视义理、中国化和与儒道相融合的特点。南朝佛教的迅猛发展受到来自法律制度、皇帝诏令以及帝王行为等各种形式的支持和规制。无论是南朝的僧尼个人、寺院僧团群体,还是南朝的佛事活动,都打上了法令的烙印。南朝的佛教与法制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南朝法制对佛教僧尼、寺院僧团、佛事活动等都进行了相应地规范。另一方面,法律词汇、民间借贷方式和手工业立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大赦、死刑禁行的限制以及执法者的司法观念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佛教的影响。作为主流思想之一的佛教,对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佛教扩充了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忠孝观念,丰富了丧葬观念,为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佛教一切皆空观念和轮回报应学说也影响了广大普通民众的法律心理,既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传播,又起到了教化和威慑作用。
由此可见,南朝佛教在其传播发展过程中,对法律制度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佛教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佛教与传统礼法的会通,南朝统治者对待佛教的态度,都是影响佛教与南朝法制关系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南朝佛教与法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积极影响多于消极影响。同时,佛教并非对南朝法制无足轻重,而是多方面地影响了南朝法制发展。南朝佛与法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南朝、北朝不同的历史命运,奠定了隋唐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儒、释、道三教合一的基础,而且开辟了中国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成功途径。
南朝社会,无论是世俗女性还是信奉佛教出家的比丘尼,与中国古代其它时期的女性相比都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南朝女性特别是权贵阶层女性再婚现象更加普遍,性观念开放,好妒之风盛行。在社会生活方面,南朝女性广泛参与经济、文化、军事等方方面面的活动。女性特殊群体比丘尼在政治舞台及社会生活中都扮演了具有一定影响的角色。以上这些共同展现了南朝女性个性解放的风采。究其原因,既有士族风气的影响、佛教的推动、发展人口的需要等内在因素,也有北朝少数民族风俗熏陶这样的外部因素。南朝女性的较高社会地位对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等级观念造成了冲击,是对传统礼制的挑战;而且也调整了人们重新认识女性地位的法律心理,为普通大众接受女性最高统治者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整个南朝时期,除了陈代稍有反复外,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南朝延续了东晋以来有所提高的趋势,出现了一些针对女性特殊身份而创设的照顾和保护女性的法制律令和司法制度。但是,南朝社会的女性观也是始终或轻或重地存在着性别歧视。从中国古代史整体来看,南朝女性地位的提升只是历史长河中部分时期部分地区的现象。
综上所述,南朝统治者对士族、佛教和女性进行的法律调整是有效的,南朝法制推动了社会主要问题的解决,并且也产生了一些为北朝、为后世所继承的优秀法律成果。南朝法制并非毫无建树,而是符合当时社会特点的,并且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应当占有一席之地。此外,在南朝法律儒家化逐步加深的过程中南朝社会中的士族、佛教和女性三者全面地影响了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等在内的南朝法律文化。同时,这三者之间也密切相关、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