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经营问题,一直是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金融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继金融分业制度的几大桥头堡——英国、日本、台湾等都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之后,美国也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固守半个多世纪的斯蒂格尔防火墙随之坍塌。金融混业经营之所以呈现出世界性发展趋势,必然有其内在的逻辑。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后一块金融分业经营的阵地,是继续实行分业经营或是顺应全球金融改革的浪潮,将自己融入国际经济和金融业一体化的大潮中,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变迁的考察和我国金融业面对的国内外形势及金融业实践的分析,认为我国金融业必须实行混业经营。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金融分业和混业概念的理解,介绍了金融分业和混业概念的产生、不同的理解和本文采用的理解方式。 第二部分为美国金融业从分到合的法律演进。重点介绍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创制的背景、主要内容、80年代的金融立法改革、《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及混业经营有关规定,并就美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演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确立及有关混业经营的尝试。介绍了1995年以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情况,分析了我国后来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因并论述了我国金融业在分业体制下进行混业经营的实践。 第四部分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必要性分析。从提高我国金融业自身竞争力、合理配置资源、WTO的要求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为对我国顺应混业经营趋势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从立法指导思想、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混业经营的推进方式、模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