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化解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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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智能投顾”)是以大数据及智能算法为核心驱动力的金融科技产物,近年来依托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主要通过具有智能算法的计算机系统,根据投资者自身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个性化信息,通过嵌入的智能算法与投资理论模型,对投资者提出“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资产配置组合。智能投顾具体业务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两种业务的综合体。目前智能投顾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因为国内法律制度环境远远滞后于创新智能技术的发展。第一,智能投顾以实现“财富管理功能”为目标,实现该目标的前提是赋予智能投顾“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的权限。但我国《证券法》第161条禁止“代客理财”,导致我国智能投顾发展停滞不前;同时,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停止发放导致运营智能投顾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第三方公司面临合规无门的困境;第二,智能投顾的投资顾问业务与经纪商业务深度融合,使得智能投顾对客户的账户拥有绝对或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投资者依赖智能投顾的专业性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智能投顾模式下,智能投顾中算法的复杂性、智能性及智能投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传统信义义务难以满足智能投顾的发展,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在智能投顾模式下亟待更新;第三,算法黑箱的存在加剧了投资者与智能投顾运营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投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如何使算法黑箱透明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公开算法,减少算法的不透明性,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则;第四,实现“深度学习”功能的智能算法,因“自我学习”而产生的投资建议或资产管理规则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谁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第五,智能投顾平台在初始注册阶段、投资交易过程中,可获取投资者最基本、最隐秘的财务信息,这些信息与投资者财产安全紧密相关。但一方面智能投顾平台对于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内部控制质量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智能投顾注册行为与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息与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如何保护智能投顾模式下投资者个人信息,则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文章通过对智能投顾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行梳理,进而提出破解对策:第一,区分长远角度与短期应对,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智能投顾的准入问题;第二,从防范利益冲突及保护投资者最佳利益角度出发,明确智能投顾模式下运营商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三,建立算法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减小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第四,建议我国完善智能投顾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分层次的规则体系;第五,完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智能投顾的定义与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对智能投顾进行法律界定;其次,从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分析智能投顾的本质为资产管理,当且仅当业务核心环节包括咨询建议或/和投资组合管理一种或两种服务时,才算作是以实现财富管理功能为目标的智能投顾;最后,通过国内外智能投顾从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及智能化程度三个角度分析得出我国智能投顾处于“伪智能”阶段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关于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分析了智能投顾的发展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原因。具体表现为:第一,智能投顾准入门槛的不确定性导致智能投顾面临合规难的困境;第二,智能投顾模式下的信义义务内容亟待更新;第三,智能投顾模式下的算法黑箱缺乏法律规范;第四,智能投顾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第五,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在智能投顾模式下尤为突出。第三部分是关于智能投顾的域外法律规范制的经验介绍:文章通过了解澳大利亚、美国、英国这三个国家关于智能投顾的法律规范,从准入、义务要求等多个角度件进行分析,研究域外关于智能投顾的规范,并从中汲取经验。第四部分是讨论破解智能投顾发展困境的化解对策:第一,在优化法律供给的基础上,明确智能投顾的准入门槛,分别从长远角度与短期应对角度对智能投顾的准入进行区别对待;第二,从防范利益冲突与保障投资者最佳利益实现角度,明确智能投顾模式下运营商信义义务的新义及具体内容;第三,除了对智能投顾运营商课以算法信息披露的义务之外,通过加强对智能投顾的审查与备案以避免由于“算法黑箱”所导致的利益侵害及顺周期风险;第四,通过建立分层的责任追究机制,确定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主体;第五,完善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并完善智能投顾运营商关于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明确运用个人信息的权限,进而加强投资者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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