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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不足或由于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的范围大,管理的事务较分散、突发事件较多等,往往会导致延缓行政管理或迟延办理某项行政事务,从而损害公民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适时出现的“行政机关招募、聘请志愿者或助手”这一现象有效地缓解了这一矛盾。这类群体在德国行政法中被定义为Verwaltungshelfer,即“行政辅助人”。本文即以行政辅助人概念为核心,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剖析。第一部分从源头出发,论证了行政辅助人产生的方式——行政合同,同时提出后文对行政辅助人的各项问题的分析,均以此为基石展开。第二部分对行政辅助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即行政辅助人是符合条件的、独立的自然人,须在行政机关的指示下活动,无独立活动的空间,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将其与易混淆的几个概念进行了对比。第三部分从行政机关自身需求和社会意义等方面论述了行政辅助人存在的必要性,并且还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行政辅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行政辅助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以行政合同为基础,但必须首先遵循公法基本原理。其中,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包括:对行政辅助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解除行政辅助合同权以及履行行政辅助合同中的制裁权等。行政辅助人则享有医疗、养老、保险等各项基本保障,在辅助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可获得国家补偿。同时,行政辅助人须依法从事辅助工作,不得采取引诱、秘密方式。第五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分析了行政辅助人可能产生的两种纠纷:首先,行政辅助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是行政纠纷,应赋予其行政救济的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次,当行政辅助人的辅助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时,应允许相对人以行政辅助人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施行政辅助行为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可能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第六部分试举三例对行政辅助人进行实证研究。治安员是我国历史最悠久、分部最广泛、社会影响最大的行政辅助人。治安员不具有任何执法权、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