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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或“《公约》”)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公约》的条约文本身极具抽象性,部分条文甚至直接是各国妥协的产物,特别是两大法系的融合,条文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尚存疑问。如何使《公约》抽象的条文具体适用到法律实践中,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对象。为此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都对《公约》进行了解释,以期细化较为粗略的规定来保障《公约》可以在各个缔约国能够拥有尽可能统一的实施标准。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公约》判例法的汇编中,可以发现各国不可避免地有其各自特有的法律规定和做法。所以在实践操作中经常出现不同地点不同法院或仲裁委对损害赔偿问题认定不一的情况。本文将对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操作做一梳理,在此基础上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的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本文采用了比较的方法以及条文、案例分析的方法,得出相应的比较结论。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公约》下的损害赔偿的性质应是补偿性的。基于补偿性质,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兼得。损害赔偿的兼得性是《公约》调和两大法系冲突的一个结果。第二章分析了《公约》损害赔偿救济的原则。《公约》第74条规定的是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但是为了防止其漫天要价致使违约方背负过于沉重的负担,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损害赔偿的限制就是通过损失确定性以及预见性的规定实现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对赔偿损害制定议定赔偿条款,但是要注意与罚款的区别。第三章关于损害赔偿救济的一般规则。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主要是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公约》采纳严格责任原则,与英美法相同。在《公约》框架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一方违反合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在常见的国际贸易索赔要求中,《公约》支持机会损失、非物质性权益失和汇率损失赔偿,对律师费的赔偿应由国内法调整。第四章探讨了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关于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计算,《公约》规定了抽象计算与具体计算两种方法。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对合同宣告无效情形、合理的替代交易、时价的认定标准。对于损害赔偿还有一个重要限制即减轻损失义务,其措施的合理性判断也受到时间和方式两个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