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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以解决现实中严重拖欠工程款的社会问题,从而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此项权利缺乏适当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本文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作法,通过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试图以权利冲突的视角将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而生的种种问题予以归纳,并归结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建筑工程受让人的所有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被拆迁人权利、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特殊的破产债权、消费者权利与抵押权六组主要的权利冲突类型。笔者在分析过程中,认为现有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未加明确并且缺乏适当的公示,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并通过考查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论,从现行法的协调性和现实状况出发,参照法国、日本法上的相关立法例,明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为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并且赞同我国一些学者的主张,有必要继受国外法上的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纳入物权立法,以解决现有优先权立法上的不足。同时,针对现行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不需要公示的规定,认为应当借鉴外国法上的立法例,确立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的制度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从而克服现实中产生的弊端。针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对此项优先权应当采取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相结合的公示方法,并且赋予此项公示制度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要件。最后,在明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的前提下,并且通过建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解决文中所列举的六种相关权利冲突顺位不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