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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目的,夸大事实或者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利用诉讼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相对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一种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恶意诉讼是必须规制的一种行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规制恶意诉讼做出明文规定,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最近几年,最高检和最高院针对恶意诉讼以“答复”或“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了相关内容,特别是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案外人利益保护方面是一次重要改革。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制定了防范和处理恶意诉讼的措施,但是,上述做法对于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远远不够,主要原因是在恶意诉讼方面我国存在严重的立法缺位: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看法不一;民法没有将其确定为侵权行为,诉讼法现有的妨害强制措施不足以震慑恶意诉讼,当务之急应当解决立法缺位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对恶意诉讼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应当从完善立法和改革审判机制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立法,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罚款制度、诉讼担保制度,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及庭前准备相关程序;其次,在实体法方面,由于恶意诉讼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将其入罪,建议增设诉讼诈骗罪;民法上,因恶意诉讼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恶意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应增设虚假恶意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在法院系统内部应当改革审判机制,强化法官的积极性、控制性,提高责任意识和审判能力,改革审判管理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立案时严格审查起诉。另外,还要注重加强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