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行为司法认定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am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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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其规范效力及于人的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两者具有同等的刑法适用效力。但是,过失行为因其罪责、行为表现所具有的特殊性,而在刑法内容的适用表现上不及于故意犯罪,刑法以故意犯罪为规范重点。学者的研究也主要是围绕故意犯罪展开,而对过失犯罪的研究热度不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过失理论研究并不能满足于现实司法实践,过失犯罪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倒逼刑法学者在过失犯罪领域不断创新发展,过失犯罪研究也逐步回归正轨。在过失犯罪理论研究中,德日两大刑法学派最为典型,其所创造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修正的旧过失论、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因受苏俄刑法影响,在过失犯罪研究上起步较晚,成果较少。在刑事司法中就某些案件的处理缺乏一定的刑事科学性,近而产生一定争议。其争议产生的根本就在于重主观轻客观,忽视了过失实行行为认定的重要性,缺少过失实行行为科学的归责路径。抛开已被大多数学者否定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之注意义务违反说和客观归责理论两者在实行行为的界定上都有其特有的价值,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过失犯罪领域,业务过失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的界定上存在一定不同,前者的行为构成明显、具有一定形式依据,而后者的行为构成较为开放。本文的研究重点为普通过失犯罪领域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并通过引入典型案例,阐述目前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行为司法认定的问题所在。以问题意识作为逻辑论证起点,理论上比较分析客观归责理论和新过失论之注意义务违反说。在深入权衡上述两种理论于过失实行行为界定方面所反映出的利弊之后,基本证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行为认定的大致路径。并结合本罪通常案件事实类型,提出适合本罪的且兼具形式与实质的司法认定路径,即以注意义务违反说发挥形式上的危险指引功能,以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发挥实质上的合理检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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