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自设立以来,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ISDS机制主要表现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其发展过程中,该机制逐渐暴露出裁决不一致、透明度缺乏、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不足等缺点。有鉴于此,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开始重新设计该机制,试图纠正其缺陷,全球各国也提出了温和改良、激进变革和消极废除等多种改革模式。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当下最新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协定,其中ISDS机制所呈现出的新变化和存在的问题能够反映ISDS机制发展的动态实践过程。USMCA中的ISDS机制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差异化适用和“非市场经济”规则。CETA的主要创新是提出ISDS机制司法化方案。CPTPP则暂停了部分ISDS机制条款,并且允许以签署附加协议的方式对ISDS机制的适用进行限缩。尽管不同协定中的ISDS机制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化特色,但它们也呈现出ISDS机制逐渐向细化投资仲裁的具体规则、弱化投资仲裁的中心地位、保障东道国规制权等方向转变的共性趋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和自由贸易协定(FTA)基本都包含ISDS机制。总体而言,我国对待ISDS机制的态度相对较为保守,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定中的ISDS机制长期处于较为固定的状态,未能显现出必要的因时、因地制宜。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也进展迅速。值国际投资规则变迁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ISDS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动态变化趋势,我国在今后的投资协定谈判中,一方面应当积极应对ISDS机制新变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其他国家针对我国进行歧视性规锁;另一方面需要适当借鉴他国ISDS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参与签订国际协定中的ISDS机制不断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当下最新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协定,其中ISDS机制所呈现出的新变化和存在的问题能够反映ISDS机制发展的动态实践过程。USMCA中的ISDS机制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差异化适用和“非市场经济”规则。CETA的主要创新是提出ISDS机制司法化方案。CPTPP则暂停了部分ISDS机制条款,并且允许以签署附加协议的方式对ISDS机制的适用进行限缩。尽管不同协定中的ISDS机制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化特色,但它们也呈现出ISDS机制逐渐向细化投资仲裁的具体规则、弱化投资仲裁的中心地位、保障东道国规制权等方向转变的共性趋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和自由贸易协定(FTA)基本都包含ISDS机制。总体而言,我国对待ISDS机制的态度相对较为保守,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定中的ISDS机制长期处于较为固定的状态,未能显现出必要的因时、因地制宜。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也进展迅速。值国际投资规则变迁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ISDS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动态变化趋势,我国在今后的投资协定谈判中,一方面应当积极应对ISDS机制新变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其他国家针对我国进行歧视性规锁;另一方面需要适当借鉴他国ISDS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参与签订国际协定中的ISDS机制不断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