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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的整体运作过程中十分重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形成公司意思等方面都有相应制度和规则,这些制度和规则有利于公司的意思和决议得以公平公正的形成。但实践中,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操作总会存在一些程序或内容上的瑕疵,这些瑕疵,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公司股东或者第三者的利益。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作为对瑕疵股东会决议的一种救济,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度救济来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使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保证。鉴于一套完善的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对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正常运转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发现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中存在哪些需要改进之处,尔后加以分析,并借鉴国外或者国内其他法域内的相关立法,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界定、成因及类型。其次,承上启下地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论述了股东会决议的撤销问题。一方面通过比较法分析,比较我国和国外先进制度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归纳了决议撤销的事由,并系统地论述可撤销决议的救济途径及不同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第三部分论述了股东会决议的无效问题。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司法和学说,比较我国和先进制度间的差异;其次归纳了决议无效的事由,并阐述无效决议的救济途径及不同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第四部分对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我国司法实证角度入手,就北大法宝所载的近13年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纠纷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