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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高度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事件在我国的频频发生,不仅对广大的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而且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救济补偿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保证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有效的救济。但是在现今社会我们发现,当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途径,其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为受害人所提供的是传统救济模式——个体模式损害救济,也就是依靠加害人个人的力量进行损害填补。依照这种模式处理大规模侵权问题时,就会遭遇加害人赔偿能力有限、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损害的长期潜伏性、诉讼过程漫长艰难等一系列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受害人的救济补偿主要通过行政救济的模式,即侵权事件一发生,政府部门即迅速介入,采取强力的行政手段和措施,主导整个对受害人救济的过程。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效率高,受害人能够迅速的获得有保障的补偿。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行政主导的模式合法性、政府动用财政资金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等都是值得商榷的。鉴于此,发展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成为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此主张采用社会化的救济赔偿机制,即责任保险制度为大规模侵权损害提供救济,利用社会资源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部分是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认为大规模侵权损害除了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损失严重的特点外,不确定性也是其显著的特征,并且应该作为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首要特征。对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认为大规模侵权无法成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上进行独立的规制。原因在于其法律性质和构成上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无异。但是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损害特性使其救济面临特殊的困境,传统的个体救济模式和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在损害救济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论述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途径的必要性。当前学界有着多种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理论和对策的研究,但是都存在着缺陷。市场份额理论适用条件苛刻、适用范围狭窄。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受制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依赖成熟的制度运作和市场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缺乏法律基础、将对传统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进行颠覆。而责任保险制度能很好的克服这些救济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独特的优势。其适用不仅可以及时有效的给受害人提供救济、控制侵权损害救济的社会成本、完善社会化的损害救济机制,对加害人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第三部分是对责任保险制度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可行性研究。认为责任保险制度符合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其次传统侵权法在面对大规模侵权时束手无措的局面为其运用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再次大规模侵权风险通过保险制度的精妙合理安排具有可保性,最后我国保险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是对责任保险制度应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研究。对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研究有制度设计、保险机构的设置、保险风险的分散等方面,其中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保险风险的分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保险机构的设置中本文认为应划分不同类型的大规模侵权风险,从而相应的设置其保险机构。在保险风险的分散中本文认为应该借鉴保险业中比较成熟的再保险制度和新颖的保险证券化制度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进行风险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