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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出口频繁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状况为背景。第一部分着重区分绿色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措施两个概念,指出在世贸体系下世贸规则是区分绿色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措施是标准,不能将市场准入的门槛笼统地称为贸易壁垒。第二部分系统阐述在认定绿色贸易壁垒的过程中直接相关的条款与间接相关的条款,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占有重要的地位;又说明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以一种类似“判例法”的形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心,列出了与第二十条相关的案例,并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中的相关解释作了归类整合。首先从整体上讨论了对第二十条,指出第二十条是一般成员义务的例外规定,适用于成员国对他国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是寻求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关照重要的国家利益;又指出适用第二十条的双层标准,并注意区分a项到i项的用语。然后对各部分进行了讨论。对于第二十条的导言,指出它主要是用来防止滥用例外情形和限制例外情形的,世贸成员必须善意地行使权利,并提到了它与《世贸组织协定》序言的解释性联系;接着又指出了“差别待遇”三个构成要素、涵盖“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情况、判定其的标准不同于判定违反实体规则的标准,并列出案例中出现的几个实例;最后指出了“变相限制”与“差别待遇”在意义上存在关联。对于第二十条b项,指出了适用此项的三层标准,明确“必要的”针对的是措施本身和没有“具备合理可行性”的替代性措施的情形。对于第二十条g项,指出“可耗竭的自然资源”包括有生命体、“关系到”的主体是措施本身并等同于“主要目标在于”,“同时生效”包含着公平的要求且不需要实际效果验证。本文最后提出,而对我国频繁遭遇绿色贸易措施的情况,要主动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澄清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认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利用对绿色贸易措施的正当性的严格解释;从关注绿色贸易措施的内容到重视措施实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