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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猖獗,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危害人民财产安全。本文试图从非法集资的现状成因、司法认定、刑法配置等角度出发,提出遏制非法集资的有效建议。市场经济之初,金融改革还未进行,金融监管存在很多漏洞,此时全国涌现了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由此,非法集资成为金融领域的重点打击的犯罪。但是在国家严厉的打击下,非法集资活动依然猖獗,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等问题进行了规定。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大众投资风险意识薄弱、现有金融制度不合理、法律认定标准不清及社会投资渠道少等,但最主要最本质的原因是市场资金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段更加多样、狡猾。犯罪分子虚构业务项目,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如一珍珠养殖及珍珠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或特种野猪养殖等等方法欺骗投资者。变化多端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使得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集资诈骗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问题等等。合理的刑罚配置是遏制犯罪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将有利于我们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核心,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会处以死刑。其中,自由刑适用比重最高,财产刑(如罚金)虽然适用范围广,但因处于附加刑的地位,其处罚力度不及自由刑。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也同样如此。但是,这样的刑罚配置并不合理。因为非法集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处罚经济犯罪最好的手段应是财产刑或资格刑,死刑、自由刑尽管可以达到惩处目的,但这样的重刑其付出与回报是不成正比的,不应占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应转换思维,可以重点采用罚金刑、资格刑,虽然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可以通过限制其发展自由来遏制其再犯罪的可能。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首先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首当其冲的是要对非法集资犯罪准确定性,解决群众以及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集资问题时的困难。其次,可以考虑用直接融资的手段来规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为多数民间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活动。由于直接融资的主要法律制度即为证券法,所以可以利用证券法中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发行证券豁免核准的可能性来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除了完善刑法的措施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领域的完善措施,如进行金融改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加强完善城市信用社的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以及加强宣传,培养理性投资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