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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作为类别股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保护类别股东权利,平衡不同类别股份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在域外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和操作体系。而我国公司法阈于所采用的公司资本管制制度及相关传统公司法理论的限制,在类别股制度的引入方面一直举步维艰。虽然如此,类别股东表决在我国却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从A股、H股股东的类别表决制度,到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再到目前优先股试点中的优先股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表决似乎早已为我国公司实践所采纳和运用。但是,问题也很明显,前述相关立法零散不成体系,且立法位阶过低,更致命的是,如果仔细研读和比对这些关于类别股东表决的相关规定,我们似乎又会发现很多矛盾和冲突之处,甚至无法从这些规定中梳理出其背后所具有共性的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从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实践的困惑入手,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在比较研究国外关于类别股东表决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所应有的制度内涵,进而对相关问题予以一一回应。与此同时,笔者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法项下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立法借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首先介绍了类别股东表决及类别股的内涵和价值,其次梳理了不同时期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实践情况,最后,在前述基础上,笔者重点总结和归纳出了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在第二部分中,本文对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逻辑前提——类别股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考察了域外公司法对于类别股划分所依据的主要标准,随后,本文对前述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类别股划分标准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最后,本文以权利差异为视角重新审视了我国类别股划分的合理性。在第三部分中,就类别股东表决范围的界定问题,本文先后深入考察了以损害类别股东权利为评判标准的日韩及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及以类别权利变动为评判标准的英国立法例。随后本文对两种立法例展开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给出了我国制度借鉴的立法建议。在第四部分中,本文逐一对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表决等类别股东表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