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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专利审查体系,其中通过设立可专利性门槛,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的筛选,从而确定哪些发明创造有被授予专利权的资格。从各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来看,规定的可专利主题不尽相同,折射出了不同国家专利政策目标及走向的差异。本文从可专利性的基本概述到应对可专利主题的扩张,主要研究我国的可专利性判断。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可专利性概述。首先,对可专利性进行基本定位,肯定其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地位,同时明确其独立于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之外,强调可专利性核心在于判断是否为专利法所界定的发明创造。其次,进行可专利性的溯源。专利授权经历了从零星分散的“皇家特许”到各国立法进行专门审查的过程,期间逐渐开始重视申请的技术考量,可专利性判断也随之萌芽与发展。专利保护对象从装置、机器延伸到了工艺、方法,同时,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确立了可专利性条款,可专利性判断由此走上了更加专业和规范的审查之路。最后,回顾可专利性判断在中国的曲折发展,进而把握我国现有制度产生的渊源。第二部分,梳理我国专利法中的可专利性规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条从三者的定义入手,规定了可专利性的积极标准,即属于发明创造。进一步探讨了发明在专利法上的特殊含义,其受到自然规律、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的限制。再依照《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分析我国可专利性的消极限制,基本可归于技术、政策、道德和竞合四种排除理由,详细整理了其内在逻辑。第三部分,关注可专利性的具体应用。对于我国的可专利性判断应重点把握“技术三要素”,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审查,本文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技术性”作进一步理解。具体到行政审查中,可专利性判断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均有不同侧重,流程上仍有待细化。鉴于目前我国的可专利性司法审查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借鉴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建立起来的整体审查、“有用、具体和明确的结果”、“机器或转换”的三个检验规则,反思中国的判断标准,为我国的行政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第四部分,回应不同技术领域产生的扩张问题。在新技术背景下,传统的专利制度面临巨大挑战,发明与发现之间的界限发生动摇,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延伸,生物医疗领域的发展,都期盼着更大的专利保护范围。新时期下的可专利性扩张对我国的专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思考专利法与经济、科技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强调针对放宽可专利性判断的改革呼声应理性对待,既要总体考虑专利保护的适合度及优势,又要保持专利法的稳定性与灵活度,坚持“技术性”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