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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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上之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但如何进一步判断“无法律上之原因”,其认定标准如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及司法实务上,均有研究之必要。基于此,本文分三章讨论相关问题。第一章从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两个角度,提出“无法律上之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不当得利制度存在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本文认为,“无法律上之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对“无法律上之原因”的认定,应将统一的价值判断基础具化于各种具体类型的不当得利中,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法律上之原因”的判断标准混乱不一,文章以四则案例说明之。第二章针对不当得利类型之一——给付不当得利,对其“无法律上之原因”的认定标准进行探究。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中的“给付”与通常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在不当得利中,“给付指的是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调整欠缺原因的给付行为所产生的财产变动。因此,在给付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之原因”即指给付原因欠缺。第三章探索不当得利的另一种类型——非给付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之原因”。本文认为,权益归属说在解释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却无法涵盖对各个类型非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的认定。因此,对于非给付不当得利,应区分不同的类型以认定其“无法律上之原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非给付不当得利之典型,其“无法律上之原因”的认定标准,是指受益人缺少权益归属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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