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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内改革深化的需要,我国加快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进程。这其中,尤以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两大标志性事件。上述制度的相继颁布与实施使得传统税会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亟待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原因着手,按照“差异原因分析——差异具体表现——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差异协调建议”这一逻辑框架对两者差异进行了系统分析与研究。文章首先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税会目标和核算原则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进地论证了差异产生的客观必然性。随后,依据不同的协调方式,文章将差异从总体上划分为可消除差异与不可消除差异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就其在收入核算、税前扣除和资产处置等三大领域的微观差异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比较。接下来,通过分析差异过大所带来的弊端,文章论证了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文章就差异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笔者认为,当代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这就为两者的协调提供了共同的利益基础。为达到上述目的,必须促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差异协调也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鉴于我国会计改革先行的现实,会计准则在整体上更加贴近当代市场经济精神,有利于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因此,协调应当在保证税收的前提下以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的主动趋同为主。此外,加强法规制定机构间的沟通协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协调过程当中,也是推进协调的有力保证。在具体协调方案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承认并保留部分差异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不合理差异。针对可消除差异,主要通过制度趋同予以消除;针对不可消除差异,则主要通过规范涉税信息披露,完善纳税申报表等间接手段提高相关信息质量,尽量减少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