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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可以降低社会的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征信是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进行信用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级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制度。当前,中国征信系统快速发展,但在征信实践中仍存在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的权利失衡现象。信息采集是征信活动的前提,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使得征信机构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有获得交易机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但是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提供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整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权益平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征信机构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征信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权利的冲突进行探讨,并提出平衡征信法律制度中权益的建议,以期为促进征信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本文从征信法律关系入手,分析概括了征信主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征信机构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征信权,信息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和信息权。征信权的客体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客体有重合的部分,征信机构采集、利用个人信息主要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征信法律制度中的冲突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不同价值取向的冲突。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应当一方面确保征信机构的征信权,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信息权利。对于征信权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笔者认为隐私权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保护。在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基础上促进信息流通。个人的信息权指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往往与实现和发展自身经济利益有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发展征信制度,可以适当对个人的部分信息权进行限制。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平衡征信法律制度中权益提出扩大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共享以保障征信机构的征信权,规范征信机构的操作程序,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健全被征信人的权利体系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建议。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权益冲突分析,第二章为征信法律制度中权益平衡的法理分析。第三章为平衡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权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