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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1年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已经经历了三十几年的发展,在过去三十几年的发展中,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经历了高速成长、行业整顿、法制建设以及恢复活力四个时期,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也慢慢从无到有的建立了起来。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我国融资租赁相对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私法的角度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其他各国立法的经验对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本文综合采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本文第一章对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介绍。租赁最早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幼发拉底河下游地区,经历了从原始租赁到近代租赁再到现代租赁的一个发展过程。所以说,融资租赁并非一开始就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应时代所需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租赁。理论上普遍认为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经历简单融资租赁,创新性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租赁的新产品以及成熟的租赁五个阶段,五个阶段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而是可能会重叠着出现。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自1981年开始发展以来,目前市场中既有简单的融资租赁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成熟的融资租赁形式,但是在中国整体来说融资租赁渗透率还较低,因此还需要一定的发展与完善。本文第二章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法律关系进行了介绍与深入的研究。首先对各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概念进行了比较介绍,各立法例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普遍都是“两个合同、三方交易者”的模式。“两个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购买合同,“三方交易者”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然后针对融资租赁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分析了三方交易者两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发生违约时的救济措施,同时还对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章作为本文的重点之一,理清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关系。本文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笔者主要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法和行业监管法两方面对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进行了阐述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新增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结合上述立法现状的介绍,进而对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单独立法问题,统一监管问题,登记公示制度问题以及取回权问题。本文第四章中,笔者尝试着对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在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上,笔者结合美国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以及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议,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包括登记方式和登记机关两方面的问题。同时,笔者也对融资租赁中的取回权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建议我国立法中能完善对取回权的取回方式和程序上的规定,以便能使出租人更好的行使其权利。提出这些建议也希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能有一个更加健康和完善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