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权利的边界研究 ——以康德自由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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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学界长期过于热衷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而忽视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审视。康德的自由理论为正当防卫注入了新的生命。康德在扬弃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基于社会契约所构筑的防卫权利观的基础上,提出防卫权利的正当性基础绝非在于复仇,亦非在于惩罚,而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的维护以及对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强烈渴望。根据“质”与“量”的平行原则,康德关于防卫权利的边界逐渐明晰起来。康德认为虽然诸如逃跑或者放弃防卫亦有可能相较于正当防卫的风险更小,在结果上或许也比正当防卫更好地保护被侵害的法益,但其实质上是对权利的否定,最终将会令人与人之间的所建立的文明关系彻底破坏,因此根据康德的自由理论,针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的义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康德眼里,侵害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被侵害的法益面临损害,同时普遍法则与稳定的自由关系同时受到挑战,那么为了制止这种情形的发生,防卫人在遭受侵害时,适用暴力的反击应当被认可,即使造成侵害人严重的损害也是理所应当的。基于康德的“质”与“量”的双重评定标准,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条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作为平行关系进行理解,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构成防卫过当,仅达成其中任一条件,仍然构成正当防卫。但康德同时强调,当面临极为轻微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应当有所克制,所能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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