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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资金融通是普遍现象,借贷尤其成为民间投资和融资的代名词。但借贷在拉动消费、繁荣经济的同时伴生了诸多纠纷,近年债务人赖账跑路的事件不时被各类媒体曝光,债权人高息放贷且以维权为由采取非常手段催债的做法,更是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自由与安全等基本权益,近年这类恶例不仅见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余欢案”,高利贷与非法催收的孪生关系更是普遍存在于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之中。鉴于催收是借贷活动的重要环节,合法债务的催收事出有因,加上非法债务本身并不完全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这类行为入罪的尺度往往难以拿捏,加上非法催收的形式多样,催收行为侵害对象和程度不同,以致选择何种具体罪名不时引发司法争议,研判这类行为的刑法性质一度是规范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数次拟定和修改且既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显吸收了近年研究成果的精华。但正是如此,法案的出台对相关学理解释提出了具体要求,细致归纳催债行为类型,明确不法行为构成的要件要素,对应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形解析疑点和难点,给出具体判罚结论,是摆在规范刑法理论面前的新任务。为此,本文拟在梳理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对应相关案件的判罚结论,针对造成了严重侵害的非法催债行为,开出相关罪名的清单,对应已经侵害的法益,研判罪数,以求教于专家。全文共有四万七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对非法催债的现状及特点、非法催收入罪的规范目的与司法选择、超强度催收行为的定性、超债务额度催债行为的定性、非法催债形态的辨析、涉及非法催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非法催债的现状及特点。首先,界定非法催债行为的概念,归纳其行为特点;非法催债指个人或单位以存在名义上的或实际的债务为由,针对债务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实施的,违反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定的索取财物的行为。所谓非法主要指催收行为违法,又可以指催收的债务违法。其次,介绍处罚非法催债行为的法律层阶,民法以恢复和赔偿方式处罚轻微侵权行为,行政法以罚款等方式处罚轻微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处罚其中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质及程度的行为。再次,根据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文书检索与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对非法催债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总结出细化刑法规制过程中的疑点和难点,指出非法催收行为相关的行政法规缺位、非法催收行为缺乏独立评价、“软暴力”催收界定模糊、非法催收行为在立法上缺乏类型化的区分、入罪标准不明确、非法催债行为司法认定不规范等问题。第二部分非法催收入罪的规范目的与司法选择。首先,阐释市场经济中债权原理,明确非法催债行为因违反债权请求权与相对权而应受处罚的正当性;其次,辨识非法催收行为侵害的法益,非法催收行为侵害多层法益,它以侵犯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法益为主,同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再次,归纳非法催债行为的类型,从贷款性质与范围、索债类型、支配超强度催收行为方式的意志、暴力催收手段强度,针对超强度催收行为或超债权催收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在把握非法索债行为入罪条件时,盯住债务性质以及追索手段至关重要,因追索合法债务、自然债务采取过度维权行为的,应谨慎入罪,因追索高利贷、套路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应当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出发确认其行为性质。对于超债权催收行为的分析,主要从民法典关于债权及其孳息的规定、超债权催收意志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分、针对超债权催收行为的罪名入手,识别借用贷款之名行诈骗等经济犯罪之实的索“债”行为。再次,重点分析软暴力催收、催收职业化、多次催收等行为的刑法性质,归纳可能适用的罪名。最后,概括刑法介入的时机和程度,着重讨论“催收非法债务罪”新罪名及“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强调只有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法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催债行为,才有必要纳入刑法评价,其侵害程度一般反映在实际存在的危害结果或者情节之中。第三部分非法索债行为形态的辨析。首先,讨论犯罪“未得逞”与自动放弃犯罪的一般原理,说明刑法惩治非法催债的行为不是唯结果论罪,同时确认实施犯罪中终止非法催债行为不予定罪的合理性。其次,针对实施了暴力、软暴力行为而未收到欠款的情形,辩析其行为形态,根据不同的罪名分离出具体认定犯罪未遂形态的标准,比如索债中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一般不涉及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对超出债务范围的追讨定性侵财犯罪的,应当分离出侵占他人财产既遂还是未遂阶段。再次,强调除非暴力索债且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索债人在实施非法催收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一般不予定罪。第四部分涉及暴力、软暴力催收的责任认定。首先,系统分析非法催收债务过程中,债权人与催收人的责任认定,主要从其意志分析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判断其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分别定罪。其次,分别针对催收组织者、实施者与协助者,按共同犯罪原理区分不法催收犯罪中的主从犯。再次,针对非法催收中,分析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般犯罪团伙(恶势力),在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上,依据刑法规定,分别定罪其实施的具体非法催收的行为和其组织参加特定犯罪组织的行为,同时提示黑恶势力性质与软暴力催收评价存在循环认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套路贷的罪数认定困境给出具体建议。结语部分,强调对非法催收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归纳总结针对非法催收行为的多层级处罚规则,建议通过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规定,规范讨债行为且不助长老赖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