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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受法律规范调整并保护的村级自治体内部的选举,是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既能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选举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又能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扬社会主义基层政治民主。村民委员会建立之初,全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处于萌芽状态,选举数量较少,许多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大多是由上级政府和党委指定或委派,选举的民意成分所占比例不高,村委会选举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广大农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实践和探索。从“不划框子、不定调子”的“海选”到如今在农村普遍推行的“直选”,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内容和形式都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但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选民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困难;乡镇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村“两委”关系紧张;贿选情况普遍存在;村民选举态度冷漠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过于抽象和概括,对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第二,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受利益驱使或固有思维习惯的影响难以实现角色的转换;第三,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欠缺法律规制,选举工作难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第四,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力。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为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基层民主选举环境,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制度完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制度建设,从法律上明确选民登记标准,注重竞选环节,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完善关于贿选和罢免的法律规定,引入诉讼救济机制等,为构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提供法律保障;第二,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应端正思想,加强自身的培训和学习,并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宣传和监督力度,使村民了解、熟悉选举法律法规和选举的各个环节,调动村民参选和监督村干部的积极性;第三,构建科学、高效的村“两委”运行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一肩挑”;第四,发挥乡镇人大和政府监督、村党支部监督与村民监督的作用,形成有机统一、互为促进的选举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