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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对于收集证据、侦破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刑事搜查运行必须符合宪政理论及正当程序的要求。刑事搜查的行使是为了社会安定的需要,但其行使又势必将造成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说如何从程序上对我国刑事搜查进行规范与控制,使其合理行使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德法英美等法治国家刑事搜查程序控制的考察,不难发现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搜查大多以令状主义为原则,无证搜查为例外,对无证搜查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实行刑事搜查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搜查的理由情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搜查,对于不同类别的搜查,启动的理由与执行的标准也采取不同的标准,而且都对刑事搜查的范围、时间等细节多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于刑事搜查的救济机制,西方国家大多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原则性规定,对于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一般都予以排除,同时赋予司法机关以最终决定权,此外还有可以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搜查的规定粗而广,不具有可操作性。并未实行搜查令状主义原则,搜查的启动由执行机关自己决定,搜查的理由空泛,无证搜查制度存在着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同意搜查的缺失,对于无证搜查与持证搜查、第三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搜查的启动及执行标准也并未作区分,搜查证记载的事项以及搜查的时间都不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搜查的执行不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对于搜查的法律监督也存在重大缺陷且对于违法进行的搜查,公民也无任何保障与救济。鉴于以上我国刑事搜查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的刑事搜查进行改进。主要包括引进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完善我国的刑事搜查法律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刑事搜查的令状主义原则,对于我国缺失的无证搜查制度进行规定与完善,实行搜查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搜查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搜查,对不同的搜查对象规定不同的启动标准与执行标准,此外还应对刑事搜查的程序进行细化,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细化与改进,把非法搜查列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与国家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