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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属于国家的新生力量,他们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命运,而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在逐渐增多,主要体现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相关问题也逐渐引起国家和社会关注。在此关注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迅速发展。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诉讼制度,并且与国际化接轨。在实践中注重宽严相济原则,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工作,2009年至2012年间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其中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作了规定,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方面开创了新的里程碑。因我国的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制定相对于日、美、德等发达国家较晚,所以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例如,适应案件范围狭窄、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重合、所附条件不明确、帮教制度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笔者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进行分析,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比较,最终得到其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工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使得诉讼经济价值得到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与国际司法原则相接轨。第二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容及存在的不足。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制度与其它国家类似制度相比仍属起步较晚,因此,很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这部分首先是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适用条件及罪名进行研究,然后提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罪名范围过于狭窄、适用条件不具体、禁用条件不一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使用前评估调查不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从实践中了解和分析不足,寻找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缺陷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是国外相关制度的启示。通过对德国、日本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以及美国的审前分流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公益帮教活动、更生保护制度、审前分流制度的相关内容,并且通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四部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的研究,从放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制定附加条件、完善适用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