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识别实务与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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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识别一直是我国实务和立法的难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其中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识别做出了规定,但仅此一条法律规定无法应对当今逐渐复杂多样的诉讼状况。本文以三个案例引出重复起诉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案例体现出的问题基础上,以诉的要素为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可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在重复起诉识别中,主体要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主体的识别范围标准宽泛,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客体识别标准混乱,造成重复起诉识别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重复起诉规制立法上的粗糙,面对纷繁复杂的实践中涌现出的重复起诉问题现状,目前我国关于重复起诉识别的立法仅仅在《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有所体现,在实践中运行几年时间,通过实务中的案件体现,已经无法更好地满足实务中出现的重复起诉的识别问题的需求。在识别主体要件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立法的表述为当事人同一,未能进一步规定识别主体的时间节点,主体具体范围,以及在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身份诉讼的特殊主体情形,针对主体存在的识别问题,应当引入诉讼系属制度解决确定重复起诉时间节点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以法院立案时间作为诉讼系属的开始时间也就是识别重复起诉的时间,而对于识别主体范围相对模糊的情况,明确列出诉讼主体涉及的范围分别进行讨论,例如当事人的范围应当可以扩张为诉讼担当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的继受人。并且当事人的范围不受诉讼地位的限制。身份关系诉讼,婚姻家庭的诉讼应当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对待,不能拘泥于民诉法解释247条的规定去识别重复起诉问题,识别主体方面应当综合实际的特殊性予以考察。在识别客体方面的问题是,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247的规定,第二个识别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第三个识别标准为诉讼请求同一,将二者分别规定为两个要件,但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无法割裂去讨论,首先诉讼标的本身的理论学说存在大量的争议并不存在相对统一的标准,再者我国尚未对诉讼标的有相对明确的内涵界定,用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去识别重复起诉存在障碍,而用诉讼请求这个要件去识别,实践中虽然表现出相对容易操作,但实际上很难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分别去讨论,所以《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的其余两个条件诉讼标的同一与诉讼请求同一应当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在实体法学说下,对于存在给付内容的给付之诉,以请求权去识别诉讼标的,那么就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下,解决重复起诉问题可以采用诉讼合并的方式进行解决,将推给当事人的诉讼选择的风险降低,从程序法角度更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部分诉讼的情形也是重复起诉客体识别会遇到问题,这里的矛盾点在于如何去平衡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自由和维护司法效率及法的安定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是我国司法立法与实践的宗旨,相对禁止部分起诉,允许部分起诉的结果能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内涵,即便是一定程度上牺牲司法效率,但是当事人取得的收益却是更大的,所以应当允许适当放宽识别部分起诉的标准,做到既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保障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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