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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如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限制代理人背离委托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一直以来是国内外的研究热点。而能否依据经营业绩对CEO(也即代理人)进行更换是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的一个标志。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CEO更换的实际情况出发,基于政府主导这一制度背景研究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和有效性。我国的证券市场脱胎于转型经济中,其设立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服务。为保持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占了很大比重,并且这些股权不能上市流通(股改前)。鉴于此,政府的动机和行为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委托代理问题的各个环节。由于国有股东作为委托人不具有人格化特质,其对代理人的监督激励往往不足。这种激励可能具有不对称性,乃至可能出现逆向激励(如预算软约束)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同时,由于政府股东本身拥有多重目标(如促进就业、实施某种经济战略、维护社会稳定等),使得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多重目标性,从而表现出非市场化的行为,违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利用1995年至2003年间我国上市公司中CEO更换的数据,本文主要从债权人治理的有效性、不同业绩水平下董事会领导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以及多重目标下不同终极产权中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等方面,对政府主导下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首先,本应该在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银行债权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导致了预算软约束的出现,降低了经营亏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而作为另一种重要债务融资来源的商业信用债权人由于存在监督激励和监督能力方面的优势,增加了更换业绩不善的CEO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另外,在政府主导背景下,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处于不同业绩状态时,股东和董事会对CEO有着不同程度的监督激励,从而导致了不同实质的CEO强制性更换。此时,不同业绩水平对应的董事会领导结构与CEO更换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而其对公司治理的意义也不同。在那些发生亏损的公司中,CEO和董事长两职合一有利于企业问责机制的形成,因而并不能降低CEO更换的可能性:而在那些经营盈利能力一般的公司中,两职合一产生了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限制了董事会对CEO监督和约束效力的发挥,不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最后,对于经营状况很好的公司来说,两职合一有利于保护经营业绩出色的CEO免受非业绩原因导致的不正常更换的影响,可以看成公司治理效率良好的一个标志。最后,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目标函数有着很大的不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面临“行政干预”而承担一定的社会性负担,具有多重目标的特性,因而有可能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中,资产周转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绩效指标。而由于存在非营利目标及缺乏成本控制的激励,利润边际并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和决定CEO去留的重要指标。此外,在存在超额雇员或追求机会主义行为等非业绩目标时,国有股东更倾向于基于资产周转率来考核和更换CEO,可这一倾向在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中并不明显。对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对成本控制和经营效率的考虑也即对利润边际的考虑是其对CEO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因素。对于以上结果,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治理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主导。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必须基于政府主导这一特殊环境进行分析,本文的结束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