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问题研究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mulat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的体系统摄能力决定了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必须依托民法典对法律制度的阐述与解释而展开。突破之前部分民事法律规定固化的法学理论与司法解释,赋予《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新体系之下的促进价值是后《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理论与时间的必经之路。其中,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与先前的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存在复杂的联系,确定一系列符合《民法典》侵权体系、且具有普适性的解释尤为必要。“通知-删除”规则最早是在著作领域,作为对互联网上侵权中的网站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而存在。《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确立与发展。将原《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进行扩展,并增加了反通知权。构建起了《民法典》时代网络侵权与域外不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同时,对于《民法典》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理解与实务适用仍旧存在诸多与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不匹配的问题。网络服务新业态的出现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给“通知-删除”规则内容与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解释层面问题,笔者总结为“规定不明”问题。例如理论解释中对“必要措施”范围的正确理解、对其性质究竟属于免责条款还是过错责任的理解、对错误通知的理解等。理清这些问题是解决“通知-删除”规则实务适用的前提。其次是适用层面问题,笔者总结为“适用不足”问题,分为适用主体、对象困境与适用程序困境。包括对互联网服务的主体范围、适用对象的判断、对通知有效性与及时性的认定、对网络服务者审查义务的思考等等。例如对于事前审查缺失的现象思考,笔者认为网络提供者监督义务的缺失难以适应猖獗的互联网侵权现状与迫切的版权保护需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带给网络服务者的成长性不会继续允许其扮演被动采取措施的角色,只有积极主动的进行事前审查,才符合其身份性质的转变与社会责任的需求。最后,根据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合理解释提出预防与解决措施,以求找到网络服务者、被侵权用户、侵权人之间的平衡点,解决《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文献
合法来源抗辩在《专利法》及多个司法解释中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该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被援引,法院在构成要件、证据认定等方面亦达成了一定的裁判共识。整理相关判决后发现,该抗辩在一、二审中适用不成立的比例均较高,而不成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被诉侵权人被认定为产品制造者、被诉侵权人未完整证明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人主观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需从主体资料、电商平台宣
学位
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民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都离不开房屋这一要素,它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进行正确的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复杂性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标准的不统一性,我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产生的行政争议数量逐年上升,法院受理因不动产登记错误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也随之上涨。由不动产登记错误产生的行政诉讼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审查申请材料时没有尽
学位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数据资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所拥有的数据资源越多,越有可能在日后的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这导致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竞争日益加剧。数据抓取凭借其高效低价的特点,成为部分互联网平台进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部分经营者滥用数据抓取技术,不仅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
学位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繁荣,信息成为投资者投资的基本依据,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但《刑法》并未规制此类行为,只能对此做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对预防此类行为收效甚微,社会各界纷纷呼吁立法机关设立新罪名规制此类行为。鉴于此,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类行为终于被纳入了《刑法
学位
现如今国家正在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区块链技术与各司法业务深度融合将有利的推进我们司法工作的文明进步。当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基层法院纷纷响应国家号召探索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应用,但是由于尚处初发展阶段,其不成熟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解决,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域外比较等方法在就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同时,论证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对其应用价值及产生
学位
保理最早出现于古巴比伦王朝,经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改造后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放了银行保理业务,随后中国的保理业务腾飞,创造了世界上最大的保理市场,应运而生的还有2012年起以中小企业融资利益为主的商业保理。尽管2018年起,商业保理已随同银行保理一起列入了银保监会的监管范畴内,但由于保理行业一直存在着“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点,商业保理在风险监管领域存在大量空白,且尚未建立
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款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0条关于习惯的法源定位,也表明习惯成为了法典化法源。法源地位的确认为法院适用习惯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当前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条款展开说理的(已
学位
家庭暴力是当今普遍存在的陋习,无论在城市或是乡村,直至今日亦无法彻底杜绝,危害着社会与家庭和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常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虽然我国已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等诸多法律予以规制,但是及时有效地制止家暴仍较为困难,妇女相关权益保障缺乏社会和制度的系统支持。在此情形下,长期遭受家暴却又得不到救济的妇女便选择通过以暴制暴的手段摆脱施暴人,并且常造成施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此类案件起因是施暴人的长
学位
随着国家公共供给服务的增多以及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分享公共资源的热情高涨,行政协议作为能够有效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以柔性协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的重要治理工具,愈发受到重视并得到广泛适用。行政协议虽在2015年进入行政审判的审理对象范围,但因为其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而处于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地带。仅依靠公法规范尚不足以全面回应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主观诉求,实体法律规则尤其是民法规范的适用
学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属公司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实践中却让司法裁判者比较头疼,各地司法机关对同类型的案件得出的结论多有参差不齐、甚至大相径庭之势,时常让人有同案不同判之感。理论上认定要件之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区分内外部不同法律关系的“折中说”,证据效力中的泉源性、效力性、对抗性证据,意思表示因素下二者合意的达成以及如“公示与外观主义”、“主体法定”等基本原则,立法中原始和继受取得股权之规定,都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