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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强奸罪的规定漏洞百出,现实许多新型强奸案件因为法无依据而没有得到合理的法律评价。本文联系现代社会的变迁和需要,对强奸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进行重构,使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得以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让许多新型强奸案件法有所依。对于我国强奸罪的客体,本文准确界定为性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没有性别差异,即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对于我国强奸罪的主体,本文论证了强奸罪的主体应当扩张至女性,并且婚姻当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不具有强奸罪的阻却力。对于我国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本文论证了性交方式不仅仅是传统形式上的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的性交,还包括口交、肛交、乳交、鸡奸等性交形式;而强制内容除了强制受害人与行为人进行性交的通常形式,还包括强制两人以上受害人互相进行正常或变态性交的特殊形式。对于我国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本文探讨了强奸罪的犯罪主观的各种可能,呼吁司法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机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