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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探讨肇始于本世纪初发生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与第三人直接侵害责任竞合”领域的一系列案件中,在讨论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学者们提出的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逐渐取得了优势,并最终为侵权责任立法所采纳。虽然我国立法已对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侵权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比较分析国际上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我们也难以从中找到相应的制度依据,因为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并没有关于补充责任规则的适用先例。来自审判实践和比较法的经验均表明,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当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发生时,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一律适用补充责任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在梳理相关理论以及对补充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质疑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这些问题谈一下个人的构想。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讨论: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侵权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争议,并就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内容等基础理论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论述。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在各责任主体之间通常适用的是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则显示未尽作为义务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单独责任,也可能是某种混合责任形态。两大法系国家在此领域并不存在补充责任规则的适用。第三章:通过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中有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解读,在明确其具体适用规则的前提下,指出了我国现行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没有对第三人介入侵权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区分,是导致补充责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争议和问题的根源之所在。第四章:在分析补充责任制度存的缺陷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和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法,即对安保义务领域第三人介入侵权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建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连带、按份和不真正连带在内的多元化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