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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市场上可谓是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我国,商业贿赂已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的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本文从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问题入手,在分析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分析比较,着重探讨了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给付财物或提供其他利益手段,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其他一般贿赂行为的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性、主体普遍性。区别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为:自身违法行、多重违法性、隐蔽性。本人认为,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利益性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而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引发和助长腐朽商风则是商业贿赂行为反竞争性的集中表现。 公平竞争要求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以合法的手段,实现其经济利益,而商业贿赂行为却要依靠贿赂引诱来实现交易,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即社会以最经济的投入来实现最大利润,商业贿赂造成成本的不经济,在增加社会成本及市场交易费用的同时,又将部分成本转嫁给国家和公众。最后它严重侵害了竞争道德准则,导致商业信用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笔者认为公平竞争理论、成本效益理论、竞争道德理论共同构建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法律基础。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制裁措施等重点问题的探讨,是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予以研究的前提和条件。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回扣、附赠、通道费等等,世界各国对回扣的规制原则是:有限的允许,在允许基础上予以规范和管理。而我国现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回扣作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已成为法律重要规制对象。目前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囊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等三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