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来源于美国,译为“公司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责任”。[1]学界普遍认为,1924年,是英国学者欧力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了‘’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经历了由表面到实质,由模糊到清晰,由不被企业家、经济学家、法学家认同到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接受的漫长过程。我国引入西方‘’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的时间相对较晚。自78年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国内公司大量引进、使用境外资本,各种经济成分的大、中、小公司竞相寻求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日益缩小的利润空间,一些公司开始慢慢耐不住寂寞,有意无意的在生产、销售这些非正常获取利润的环节下功夫、谋利益。随之而来,企业忽视社会责任的现象变得屡见不鲜。就近发生的,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门”事件;“霸王”防脱发洗发水含有超标致癌物质二恶烷事件;“圣元奶粉”疑似导致婴幼儿性早熟事件等等,都反映出个别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为了追逐短期的、眼前的高额利润,不惜以浪费社会资源、污染自然环境、违法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这些短视违法的现象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高度兴趣和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代公司的生存模式、竞争方式和经营战略。事实上,想要完成公司社会责任从西方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成功移植是需要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这其中包括适合的法律、行政和司法基础以及公司间良好的道德基础。因此,完全照搬照抄公司社会责任在别国的发展、实践经验也是行不通的。中国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很漫长的发展道路。作为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而且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面对一系列的特殊挑战、进行一系列的大胆尝试、总结一系列的成功经验,以求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