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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紧密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方略。实践证明,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不论基于一个什么样的理论,法治作为首选的治国之道,已经与西方各国的文化根基融合在一起。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数倍于法律体系的机制体系,它涉及经济运行机制、思想观念机制、舆论监督机制、法的创设和运行机制等等。 法治的实现机制,有经济方面的,思想意识方面的,国家和民族传统方面的,文化教育方面的,以及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方面等多方面。 在社会机制方面,一是重点在两个层面上确立有利于法治实现的经济发展机制。限制政府行为和保护私人权利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目标,就是形成政府有限的均衡的干预与私人意思自治在各个经济发展领域的契合。宏观上,政府调节市场,但不可过强;微观上,各种主体在市场上活跃交往,政府与市场主体相互依存。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法治思想观念形成机制。推动和促进广大社会公众从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确立并体现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已成为中国社会法治发展之必须。公民意识的培育,离不开特定的孕育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为此,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承认并培育市民社会,公正地立法和执法,提高公众文化教育水平及综合素质,实现人的社会化、个性化、现代化,开展公民教育,发展公民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是推动司法活动健康发展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似乎片面地理解了党对新闻机构的领导,机关报成了唯一的舆论传媒工具。应该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四是健全公民参与机制。公民参与,不仅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即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公共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的过程,还包括所有关于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保证信息公开,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必须参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在法律机制方面,一是要建立立法与执法协调统一机制。法的实效短缺,是我国法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还是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二是建立全社会对法律信仰与遵从机制。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是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三是建立司法救济公正与公开机制。司法独立的真正落实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改造,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程序公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四是建立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监督配套机制。监督体系是否臻于完善、是否运转灵敏、是否真正发挥实效,是检验我国司法机制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应当规范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应当理顺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我们既不能停步不前,也不可操之过急。只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