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PP协议的纠纷解决模式及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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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参与生产,提供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公私合作的兴起,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PPP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因PPP协议导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PPP协议纠纷的顺利解决对于推动PPP项目的良好发展至关重要。PPP项目往往体系复杂、项目周期长、案涉主体多、金额大,良好的纠纷解决模式的构建有助于PPP目的之实现,即,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福祉。PPP协议纠纷的样态主要有四种,即: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行为引起的纠纷;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引起的纠纷;社会资本方违约引起的纠纷;以及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引起的纠纷。PPP协议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为:行政优益权行使缺乏限制;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优益权;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缺少监管;社会资本方缺乏社会责任感。PPP纠纷解决模式分为诉讼模式和非诉讼模式两类,其中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模式。我国的PPP协议纠纷解决模式尚有不足之处。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包括有关PPP协议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比较低,争议解决规范之间不协调,纠纷解决方式规定比较简单且未成体系。第二,行政诉讼对PPP协议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有待完善。包括PPP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不清晰、司法审查标准存在争议、PPP协议案件判决方式不够丰富。第三,传统的行政诉讼模式解决PPP协议纠纷存在局限性,包括行政诉讼的补偿难以弥补社会资本方的实际损失、行政诉讼审判独立性受到干扰、政府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四,非诉讼模式的运用难以落实,协议主体地位不平等影响协商的实现、调解制度的适用存在问题、PPP协议的行政性使仲裁机构难以受案。完善PPP协议纠纷解决模式的总体思路为:第一,要顺应民法典时代对PPP协议纠纷解决的新要求,即:遵循绿色原则;把合约性纳入PPP协议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之中;PPP协议主体违约责任承担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则。第二,从整体上坚持尊重当事人合意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第三,借鉴域外国家的PPP协议纠纷解决模式之经验。主要有:法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德国的双阶模式和英国的民事争议解决模式。第四,规范权力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遵循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原则、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管。完善PPP协议纠纷解决模式的具体路径为:第一,完善我国PPP相关立法。体现为:统一立法思路、制定PPP基本立法、丰富关于PPP协议争议的解决规范内容。第二,完善行政诉讼中对PPP协议纠纷解决的审查。体现为:明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合法性与合约性双重审查标准、对PPP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的类型进行补充。第三,弥补行政诉讼解决PPP协议纠纷的局限性。体现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建立规范的协商通道、完善调解制度、积极发展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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